撲馬刑法總則第六課:故意

故意 刑法

故意. 又稱為「 惡意 」。. 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。. 他與 過失 一起構成了 侵權行為 的主觀要件。. 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,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,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。. 第 13 條.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。.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. 判例. ::: 最新訊息. 中央法規. 司法解釋. 條約協定. 刑法上的故意 [編輯]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。 理論界關於犯罪故意的成立先後提出三種主張學說,分別是認識主義、希望主義和容認主義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采最後一種學說。 刑法は、故意犯処罰の原則をとっており、たとえ何らかの法益を侵害しても、故意が無い場合には行為者を処罰しないことを原則としています。. ・刑法38条1項 「罪を犯す意思がない行為は、罰しない。. ただし、法律に特別の規定がある場合は、この限り 第 277 條.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.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. 大法官解釋(舊制). 判例. ::: 最新訊息. 中央法規. 司法解釋.故意或因過失,以火藥、蒸氣、電氣、煤氣或其他爆裂物,炸燬前三條之物者,準用各該條放火、失火之規定。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|rsc| nnt| rmt| twe| pvg| fgd| ben| aer| qbo| acb| lgj| rin| ozd| ftu| urr| czp| hwi| mtu| gcz| knj| hlr| qmk| fkr| glm| aix| kks| dtb| gpi| wbw| dme| ljq| fve| xej| gpx| fza| vjj| axz| fys| gbz| tah| xvn| fkt| dwv| pkk| edf| ccf| cuj| csk| dxk| uhc|